玛瑞瓦禁制令 – 跨境訴訟的脈衝彈

在現代的軍事上,脈衝炸彈的作用及威力無庸置疑。它可以瞬間癱瘓敵人的電子設備,使敵人喪失作戰能力。在普通法地區,馬瑞亞禁制令(Mareva Injunction)的作用實在與脈衝彈有異曲同工之妙, 因為其性質其實是一個資產凍結令 。 禁制令的性質 馬瑞亞禁制令的名稱源自英國1975年 Mareva Compania Naviera SA v International Bulkcarriers SA一案,之後在所有普通法地區的法院,如英、美,加拿大、澳洲、紐西蘭、香港、星加坡等被廣泛肯定和採用。此種禁制令有幾個特點:第一、他是一種臨時性(interim)並從屬於主訴訟的法律濟助(interim relief),作用是防止訴訟一方(通常是被告)在判決之前轉移資產,以逃避判決責任,所以類似國內的訴訟保全; 第二、在起始時,申請是單方面的(ex parte),亦即是法院只聽取申請人的陳述,被告沒權出席聆訊,被告是要到禁制令發出並送達給他後才知道禁制令的存在,這種機制是要防止被告知道原告申請禁制令時立刻轉移資產。為了平衡被告的權利, 這種禁制令因此規定被告有權在禁制令發出28天後向法院申請解除。所以這種先凍結資28天才到被告申請解除的機制,對被告的震懾力及特襲性十分大; 第三、此种禁制令是針對個人而非財產的,所以若果被告違反禁令轉移資產,資產的轉讓未必無效但被告則會犯了藐視法庭罪, 可被罰款或監禁。 第四、禁制令可以涵蓋訴訟方以外的第三方,例如銀行或上市公司的股票過戶處(registrar),前提是第三方必須獲告知禁制令的內容。第五、 禁制令不單可以包括法院所在地的被告資產,還可以擴展到被告全球的資產,這種禁制令即稱為環球馬瑞亞禁制令(global mareva injunction)。 申請禁制令的條件 由於此類禁制令對被告十分嚴苛,所以法院為平衡、保障被告的權益亦相對設定比較嚴格的頒發條件:(1) 原告必須證明他在主訴訟中有比較強的訴訟理由(good arguable case), 但這並不表示原告人需要證明他在主訴訟中必然會勝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