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搶佔香港法律市場所為何事?

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在全球審計及會計行業中的名氣,人所共知,但可能他們欲染指法律服務行業則並非人盡皆知。但事實上,在2018年,普華永道(PWC)及安永(EY)更已積極擴充其法律團隊,而同年亦有報導指出德勤也開設了一所擁有25人的律師事務所。至於畢馬威,最新的報道指出,她已經成立一所名為SF Lawyers的律師事務所,這一律所將會有20位律師,而且與畢馬威澳洲的律所共同營運並且由金杜前合夥人領導。 四大為何要搶佔香港的法律服務市場引起不少揣測,但一般相信與大灣區即將成立有關。不少人認為大灣區有著七千萬的人口,涵蓋香港、澳門及廣東省九個城市,將會是媲美東京及三藩市灣區的另一個科技及經濟樞紐,因此一般相信,四大希望大灣區是另一個珠江三角洲, 因而提早在法律服務市場上搶佔有利的地位,以便為大灣區的創科企業提供全方位的專業服務。

風險基金大額投資eDiscovery初創

凡是有涉及普通法地區民事訴訟程序的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對discovery這一環節都應該不會陌生。姑且把其翻譯成為中文,discovery就是披露的意思,在整個民事訴訟程序來說,就是與訟一方向另一方及法院披露其手上有關案件的一切證據。披露的目的一方面是要使到與訟一方在聆訊前知道另一方擁有的證據,以便準備聆訊;另一方面亦有鼓勵雙方和解的用意,因為若與訟一方知道另一方手頭上的證據充分,就會知難而退而接受庭外和解。 在大型的商業訴訟中這些證據可能達到數十箱之距 。這對法院及訴訟各方均造成諸多不便及壓力 。但最近十年互聯網及電子化大行其道,很多西方先進的法區如美國、加拿大、英國、星加坡、澳洲等等均容許並鼓勵在民事訴訟中以電子化的方式作出這種披露 。因此一些科技公司看準了這個市場的潛力紛紛研製一些協助訴訟各方處理、識別、組織、提交披露文件的軟件。最近,以美國為基地的軟件公司DISCO ,成功從加拿大的風險投資公司引入八千三百萬美元作為開發雲端電子披露平台之用。其實,DISCO公司在A輪及B輪的集資當中已籌得超過十億美元,投資者包括著名的美國科技風險投資公司Sequoia Capital, Sequoia Capital曾經投資名重一時的科技公司包括Apple、 Google、 WhatsApp、 Instagram等等,Sequoia capital的入股可能證明DISCO的雲端電子披露平台大有潛力。

佳源崩塔突顯股權質押披露問題

佳源崩塔 突顯股權質押披露問題 江蘇省內房發展商佳源國際成立於2003,2016年在香港上市,而在股價崩塔前有300多億市值。 但在本年1月17日,佳源的股價一天之內下跌80%,震驚香港股票市場,連港交所行政總裁也表示關注。 市場最先懷疑股價下跌的原因是佳源一批三億五千萬美元的票據到期不能支付,後來佳源發出公告,澄清票據已經全數支付並表示公司財務正常。 但在6日後佳源申請停牌,並發出通告表示其控股股東(即指持有30%或以上股權的股東,而佳源的控股股東則持有佳源約56%)有3%的佳源股份在17日被強制出售,但對於控股股東是否有質押佳源的股權及詳情則語焉不詳,表示稍後接到控股股東通知後再進一步披露。佳源本來想在發出公告後申請復牌,但似乎馬上給聯交所勒令停牌一直至今。 雖然佳源的控股股東是否有質押股權仍有待進一步披露,但事件突顯出香港上市公司大股東披露股權質押的一個長期存在的漏洞。 本來香港的上市規則就訂明,控股股東若把其股權質押以擔保上市公司的債務,則上市公司有責任披露。但問題是質押一定是用以擔保上市公司的債務,若並非擔保上市公司的責任或債務(例如擔保控股股東本身的債務),則上市公司無需披露。 另一條有關強制披露大股東股權質押的法律,是香港的《證券及期貨條例》, 這條例基本上規定凡持有香港上市公司證券的長倉或短倉5%或以上的人士均需披露,但該條例的第323條亦規定若股權是抵押給所謂合資格借款人(這是指銀行、券商、保險公司、金融機構等),則無論是抵押人或承押人,直到股份強制出售前,是無需披露的。但對於第三方不知情的投資者來說,股份強制出售才披露相關信息,亦可能太遲了。 香港的證監會曾經就這一漏洞作出公眾諮詢,但最後以私隱及對銀行交保險公司等可能造成營商不便為理由,不了了之。筆者認為這種理由與投資者的知情權及完善證券市場相比,根本不能成立。筆者希望自佳緣事件後,香港的監管機構能夠吸取教訓,推出新的措施堵塞以上的漏洞,保護香港投資者的利益及證券市場的聲譽。 佳源崩塔 突显股权质押披露问题 江苏省内房发展商佳源国际成立于2003,2016年在香港上市,而在股价崩塔前有300多亿市值。但在本年1月17日,佳源的股价一天之内下跌80%,震惊香港股票市场,连港交所行政总裁也表示关注。 市场最先怀疑股价下跌的原因是佳源一批三亿五千万美元的票据到期不能支付,后来佳源发出公告,澄清票据已经全数支付并表示公司财务正常。 但在6日后佳源申请停牌,并发出通告表示其控股股东(即指持有30%或以上股权的股东,而佳源的控股股东则持有佳源约56%)有3%的佳源股份在17日被强制出售,但对于控股股东是否有质押佳源的股权及详情则语焉不详,表示稍后接到控股股东通知后再进一步披露。佳源本来想在发出公告后申请复牌,但似乎马上给联交所勒令停牌一直至今。 虽然佳源的控股股东是否有质押股权仍有待进一步披露,但事件突显出香港上市公司大股东披露股权质押的一个长期存在的漏洞。 本来香港的上市规则就订明,控股股东若把其股权质押以担保上市公司的债务,则上市公司有责任披露。但问题是质押一定是用以担保上市公司的债务,若并非担保上市公司的责任或债务(例如担保控股股东本身的债务),则上市公司无需披露。 另一条有关强制披露大股东股权质押的法律,是香港的《证券及期货条例》, 这条例基本上规定凡持有香港上市公司证券的长仓或短仓5%或以上的人士均需披露,但该条例的第323条亦规定若股权是抵押给所谓合资格借款人(这是指银行、券商、保险公司、金融机构等),则无论是抵押人或承押人,直到股份强制出售前,是无需披露的。但对于第三方不知情的投资者来说,股份强制出售才披露相关信息,亦可能太迟了。 香港的证监会曾经就这一漏洞作出公众咨询,但最后以私隐及对银行交保险公司等可能造成营商不便为理由,不了了之。笔者认为这种理由与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完善证券市场相比,根本不能成立。笔者希望自佳缘事件后,香港的监管机构能够吸取教训,推出新的措施堵塞以上的漏洞,保护香港投资者的利益及证券市场的声誉。

香港公佈科技人才入境計劃

香港特區政府在5月8日公佈, 為積極配合創科業界在延攬人才方面的需要,推出「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為輸入海外和內地科研人才,實施快速處理安排。申請成功的科技公司/機構,可獲配給輸入人才的配額。計劃以先導形式推行,為期三年。首個運作年度輸入最多1000名科技人才。 計劃會先適用於在香港科技園公司(科技園公司)及數碼港從事生物科技、人工智能、網絡安全、機械人技術、數據分析、金融科技及材料科學的租戶和培育公司。合 資 格 科 技 公 司 / 機 構 須 先 申 請 配 額 , 獲 發 配 額 的 公 司 / 機 構 可 …

唐漢博案 – 中港證監會聯手執法的例子

唐漢博為中國公民但在香港居住。在2016年3月香港證監會就其買賣中國鋁業股票的交易展開調查,在調查過程中, 港證監發現唐漢博和他太太在買賣其他兩間香港上市公司中有可能違反香港的《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收購合併守則》。與此同時,中國證監會也就唐漢博及另一人因買賣一家上海上市公司的股票而涉嫌擾亂市場的行為進行調查。 2016年6月,中國證監會發函給香港證監會請求提供協助。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的請求後,香港證監會向裁判官成功申請搜查令,並在進行搜查時,香港證監會的調查員在唐漢博位於香港的住宅內檢取了手提電腦、手提電話以及相關檔。 在申請搜查令時,香港證監會僅告知裁判官該搜查令旨在調查違反香港法律及監管守則的行為,並未披露中國證監會的調查情況,亦沒有提及中國證監會對唐漢博及所獲材料的關注。但是在執行搜查時,香港證監會的調查員曾試圖讓中國證監會的辦案人員與唐漢博通話, 並向中國證監會的辦案人員及時報告被檢取的材料及在查獲電腦內的資料。 搜查結束後,中國證監會向香港證監會發出了數封請求協助函。香港證監會隨後根據請求將所需求的材料(其中包括搜查所獲材料)交給了中國證監會。2017年3月10日,中國證監會根據早前發出的通知召開了聽證會,當中提及了該搜查及香港證監會在搜查中所檢取的材料。中國證監會最終決定處罰唐漢博及其他涉案人,合共罰款及沒收12億人民幣(見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1703/t20170310_313477.htm;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1703/t20170310_313477.htm) 。 12億人民幣的罰款不可能說不巨大,但奇怪的是唐漢博似乎沒有挑戰中證監的裁決,卻入稟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裁判司向港證監頒發搜查令的合法性。唐漢博的理據是,港證監在申請搜查令時沒有向法院如實披露其目的是協助中證監的調查。唐漢博顯然並不知道,港證監 在收到中證監的要求前已經對其展開調查。港證監的回應是,港證監本身在香港法例下就有權因應境外監管機構的請求而展開調查,亦有權向境外監管機構提供搜查得到的檔,所以根本無需向法院隱瞞。香港高等法院最終接納港證監的辯解,認為港證監根本沒有必要隱瞞。 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6條的規定,香港證監會在適當的情況下有權向香港以外的其他監管機構(例如中國證監會)提供調查協助。香港證監會亦經常據此協助外地的監管機構進行調查。 本案確認,即使香港證監會本來因其調查而獲取材料,香港證監會其後亦可將該等材料轉交給中國證監會。 隨著滬港通和深港通交易量的不斷上升,香港證監會與中國證監會的合作將繼續增加。 在一篇2017年6月發佈的新聞稿中(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jcj/gzdt/201708/t20170821_322442.html ),中國證監會披露了自2014年11月滬港通實施以來,該會已與香港證監會進行了365項跨境執法合作。唐漢博的案件也進一步證實了香港證監會與中國證監會在相互協助調查方面日漸緊密的合作。

港交所就同股不同權公司上市的諮詢

在2014年港交所因阿里巴巴存在同股不同權架構否決其申請上市後,對是否容許同股不同權公司在港上市引起極大爭議。之後,香港特區政府多名財金官員對阿里巴巴最终未能在港上市深表惋惜亦頗有微詞。 在這樣的背景下, 繼去年底港交所就同股不同權概念文件公佈諮詢結果後,在本年2月23日港交所正式就同股不同權的具體條文及方案推出諮詢文件,若具體方案獲得支持,港交所將修訂香港的上市規則,加入新的第8A章容許存在同股不同權架構的公司根據第8A章的規範在香港上市。以目前的形勢看,落實同股不同權公司上市機制是勢在必行,因為港交所要把握、迎接下一浪的中國創新企業在香港上市的機遇,所以很可能港交所在諮詢後作出若干微調,然後在本年中正式落實。 以下是港交所諮詢文件中,就同股不同權公司上市機制具體方案的扼要介紹:  公司性質:申請人必須是創新產業公司。創新產業公司應具備多於一項的下述特點: 能證明公司成功營運有賴其核心業務應用了(1)新科技;(2)創新理念;及╱或(3)新業務模式,亦以此令該公司有別於現有行業競爭者; 研發為公司貢獻一大部分的預期價值,亦是公司的主要業務及佔去大部分開支; 能證明公司成功營運有賴其獨有的業務特點或知識產權;及╱或 相對於有形資產總值,公司的市值╱無形資產總值極高。 2. 公司業務成功:申請人必須能證明其有高增長業務的紀錄,可利用業務活動、用戶、客戶、單位銷售、收益、盈利及╱或市場價值(如適用)等營運數據客觀計量,及證明高增長軌跡預期可持續。 3. 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貢獻:公司價值主要來自或依賴無形的人力資源,每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技能、知識及╱或戰略方針均對推動公司業務增長有重大貢獻。 4. 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角色: 每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必須為個人, 並均積極參與業務營運的行政事務,為業務持續增長作出重大貢獻;及 發行人上市時,每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必須都是其董事。 5. 外界認可:申請人必須已曾得到最少一名資深投資者提供相當數額的第三 方投資(不只是象徵式投資),且至進行首次公開招股時仍未撤回投資。該等投資者於上市時的總投資額最少有50%要保留至首次公開招股後滿六個月。 6. 港交所擬初期將可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申請上市的公司限於上市時預期市值不少於100 億港元的公司。如不同投票權架構申請人上市時的預期市值少於400億港元,港交所亦會要求該申請人在最近一個經審計會計年度錄得不少於10 億港元的收益。這樣的話,只有業務成熟及知名度高、已得到最少一名資深投資者作出重大投資的公司,方合資格申請上市。 7. 上市後,不同投票權發行人不得提高已發行的不同投票權比重,亦不得增發任何不同投票權股份。倘按比例向全體股東發售股份(即供股或公開發售)又或透過以股代息或股份分拆(或類似交易)的方式按比例發行證券,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可按比例認購不同投票權股份維持投票權,前提是其後已發行的不同投票權比例不會高於進行公司行動前的不同投票權比例。 8. 港交所將規定,不同投票權公司中所有受益人,他們合計必須實益擁有申請人首次上市時已發行股本總額至少10%但最多不超過50%的相關經濟利益,以確保公司上市時,所有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整體持有的經濟利益(按價值而言)不致過少,若干程度上劃一其與其他股東的利益。然而,港交所不擬於公司上市後持續施加此規定。 9. …

澳大利亞收緊外資收購農地的政策

二零一七年是中澳關係動蕩的一年,這一年不僅見證了一些澳大利亞親中政客在接受華商非法捐款醜聞中下台,而且也引發了備受爭議的反間諜活動和外國干涉法,而這些法律顯然是針對被懷疑的中國滲透澳大利亞的政治活動。這種趨勢將持續到2018年。因此,新年伊始,澳大利亞財長已經急不及待宣佈限制外商收購農地的更嚴厲措施。雖然新的措施普遍適用於所有的外國投資者,但一般認為主要是針對中國的。 中國投資者在農地上的興趣與日俱增 在2016年來,中國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搶購澳大利亞農地。僅在2016年,根據最新的澳大利亞“農地外國所有權登記冊”,中國在澳大利亞農地的權益已經增加了十倍,達到了一千四百四十萬公頃。這使得中國僅次於英國,成為外資擁有澳大利亞農地排名中位居第二,但普遍預計中國今年將超過英國。去年8月,中國政府對中國企業的海外投資進行新的限制,但這似乎沒有減低中國投資者對澳大利亞農地的興趣。 2017年8月,中國國務院制定了新的中國企業海外投資規則,將其劃分為“禁止”,“限制”和“鼓勵”三類。禁止類包括賭場和軍事技術,而限制包括酒店和房地產開發。但是鼓勵農業和基礎設施投資。所以新政策反而對中國商人投資澳大利亞農地產生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 中國投資者搶奪澳大利亞農地自然引起了當地人的擔憂和戒心。所以,儘管外商所擁有的農地中佔了80%是以租賃形式持有,而非永久地,但當地人要求加強限制外資擁有農地的呼聲卻甚囂塵上。這種仇外情緒最為明顯地反映在中國投資者收購澳大利亞最大農地主基德曼公司(Kidman & Co.)一案上。 基德曼公司收購 基德曼是澳大利亞最大的私人土地所有者,擁有澳大利亞土地總面積約1.3%,佔澳大利亞農業用地的2.5%。它擁有10個牛站,包括跨越南澳大利亞,西澳大利亞,北領地和昆士蘭的地塊,面積達101,411平方公里,管理著18.5萬頭牛。基德曼的牛站之一Anna Creek也是澳大利亞最大的單一地塊。更重要的是,該地塊中的50%土地處於南澳敏感的軍事地區,這個軍事地區對澳洲的國防尤其重要。 基德曼所持有的資產的獨特性自然引起野心勃勃和資金充裕的中國投資者垂涎。第一輪招標簡直是中國投資者之間的一場內鬥,特別是中國投資公司Genius Link Asset Management及其競爭對手上海鵬欣。但澳大利亞這個標誌性資產引起了中資買家強烈興趣的同時,更加掀起了澳大利亞社會上及政界的廣泛討論和關注。這最終導致澳大利亞財長第一次否決交易,理由是交易不符國家利益。但這並沒有減低中國投資者的興趣。第二輪的票書來自中國大康集團牽頭的財團,大康持股比例為80%,當地投資者持有其餘的20%。但這個組合又再一次被財長否決。 到第三次入標時,中澳投資者調整了在項目上的佔股比例後才最終獲得財長的批准。此次牽頭的是澳大利亞女首富Gina Rinehart,佔股比例為67%,中方的比例則縮水到33%。更重要的是,處於軍事用地的地塊被剝離並賣給當地的投資者。顯然,這次的交易結構是經過小心的重組,首先將中方的持股比重減至少數,同時亦把軍事用地剔除,已減輕當地人的政治憂慮,可謂用心良苦。但如果不是這樣的話,這筆交易是否能夠獲得批准還是值得懷疑的。基德曼的交易對中國投資者來說只可說是一個慘勝。 更嚴格的措施 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澳大利亞政府在今年2月宣佈了更為嚴厲的措施以限制外商收購農地,主要方針是中澳投資者公平競爭。 以目前的規例來說,如果外國人的農業土地累計價值超過1500萬美元,外國人(不包括外國政府投資者)對農業用地的投資一般需要批准,但澳大利亞的貿易協定夥伴國所屬的外商則例外。所有外國政府投資者收購農地,不論價值是多少均一律需要獲得批准。 如果超過1500萬美元這個門檻,澳大利亞財長可以無條件批准、有條件批准或否決交易,主要考慮是交易是否符合國家利益。 作為國家利益考慮的一部分,外商投資委員會將考慮澳大利亞本地人是否有機會參與購買同一塊農地,同時亦會考慮考慮銷售過程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一般來說,對於沒有公開出售和沒有廣泛推銷超過30日的農地交易,不予批准。這一要求的目的是確保澳大利亞當地人有足夠的機會在任何農地的銷售過程中參與。 公開、透明的銷售流程意味著: 使用澳大利亞當地投標者能合理進入的渠道,對農地作出公開的銷售及廣告推廣(例如在廣泛使用的房地產網站或大型地區/國家報紙上刊登廣告); 農地已被推廣/以廣告推銷至少30天; 及 在農地仍然待售的情況下,所有人有公平的機會入標或提出要約。 結語 中澳關係惡化可能會持續到今年。中國投資者欲收購澳大利亞重大資產(不限於農業用地),都必將引起外商投資委員會的嚴密審查,以回應澳大利亞人民的政治憂慮。首選的策略是仿效中國投資者持有少數股權的基德曼模式,並在管理中扮演被動投資者的角色;任何敏感或具戰略意義的資產都應該被剝離。當然還有聘請一位優秀的公關經理並保持低調!

香港公司法的重大變革 –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自2018年3月1日起,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須在其註冊辦事處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本文將扼要介紹新頒布的《公司條例》 第12章2A部分,有關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要求,以及其主要影響。 適用性 新的修訂將適用於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的所有公司,不論是股份或擔保有限公司,還是無限公司,但不包括非香港公司(即在香港登記但在境外成立的公司)和上市公司。 法例要求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必須存放在相關公司的香港註冊辦事處或其他在香港境內的地方,公司必須通過提交NR2表格通知公司註冊處其存放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地點。新法主要要求相關公司: 1.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指定地點存放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 2.採取合理步驟確定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發出通知並獲取所需的詳細資料; 3.在SCR中填寫其重要控制人的詳細資料; 4.更新SCR中所需的詳細資料; 及 5.向執法人員及重要控制人提供SCR及其副本以供查閱。 引入這些新措施的原因,是為了提高香港註冊公司的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在反洗黑錢及反恐怖分子融資方面的國際義務。因此,值得注意的是,SCR只供執法人員查閱,其中包括香港警方,公司註冊處,廉政公署,證監會等人員等,亦不適用於上市公司。 根據新法,公司必須在SCR上填寫重要控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成為控制人的日期以及對公司所施加的控制的性質等詳細資料。重要的控制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這些要求都不複雜,關鍵是如何確定誰是重要控制人。 在這個問題上,新法律規定了五個條件,如果符合其中之一項,那麼這個人就是一個重要控制人: 1.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5%以上; 2.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超過25%的表決權; 3.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任命或罷免公司大多數董事的權利; 4.該人有權對公司行使或者實際行使重大影響或者控制; 或 5.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託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託或商號並不是法人,但該信託的受託人或商號的成員(以其作為信託受託人或商號成員的身分),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4個條件中的任何1個條件。 根據新法,公司需要採取合理的步驟來確定其重要控制人,其中包括檢視 所 有 可 供 查 閱 的 文 …

玛瑞瓦禁制令 – 跨境訴訟的脈衝彈

在現代的軍事上,脈衝炸彈的作用及威力無庸置疑。它可以瞬間癱瘓敵人的電子設備,使敵人喪失作戰能力。在普通法地區,馬瑞亞禁制令(Mareva Injunction)的作用實在與脈衝彈有異曲同工之妙, 因為其性質其實是一個資產凍結令 。 禁制令的性質 馬瑞亞禁制令的名稱源自英國1975年 Mareva Compania Naviera SA v International Bulkcarriers SA一案,之後在所有普通法地區的法院,如英、美,加拿大、澳洲、紐西蘭、香港、星加坡等被廣泛肯定和採用。此種禁制令有幾個特點:第一、他是一種臨時性(interim)並從屬於主訴訟的法律濟助(interim relief),作用是防止訴訟一方(通常是被告)在判決之前轉移資產,以逃避判決責任,所以類似國內的訴訟保全; 第二、在起始時,申請是單方面的(ex parte),亦即是法院只聽取申請人的陳述,被告沒權出席聆訊,被告是要到禁制令發出並送達給他後才知道禁制令的存在,這種機制是要防止被告知道原告申請禁制令時立刻轉移資產。為了平衡被告的權利, 這種禁制令因此規定被告有權在禁制令發出28天後向法院申請解除。所以這種先凍結資28天才到被告申請解除的機制,對被告的震懾力及特襲性十分大; 第三、此种禁制令是針對個人而非財產的,所以若果被告違反禁令轉移資產,資產的轉讓未必無效但被告則會犯了藐視法庭罪, 可被罰款或監禁。 第四、禁制令可以涵蓋訴訟方以外的第三方,例如銀行或上市公司的股票過戶處(registrar),前提是第三方必須獲告知禁制令的內容。第五、 禁制令不單可以包括法院所在地的被告資產,還可以擴展到被告全球的資產,這種禁制令即稱為環球馬瑞亞禁制令(global mareva injunction)。 申請禁制令的條件 由於此類禁制令對被告十分嚴苛,所以法院為平衡、保障被告的權益亦相對設定比較嚴格的頒發條件:(1) 原告必須證明他在主訴訟中有比較強的訴訟理由(good arguable case), 但這並不表示原告人需要證明他在主訴訟中必然會勝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