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理老闆的權利

澳洲曾經以其舒適、輕鬆的氛圍而聞名,這使其成為生活或工作的好地方。 和上海和香港不同,高節奏、高壓力的工作環境在澳洲並不常見。 然而,由於過去20年來與亞太地區,特別是與中國大陸和香港的經濟聯繫不斷擴大,情況已不再是這樣,澳洲的職場與上海和香港等金融中心的工作場所越來越相似。 至少,對於雪梨和墨爾本這兩個澳洲的商業中心而言, 這是沒錯的。 幸運的是,在澳洲人民的支持下,澳洲政府似乎致力於恢復澳洲人的工作與生活平衡,最近立法賦予澳洲人「不理老闆的權利」。 這個權利的新立法已在議會兩院獲得通過,目前正在等待皇室的同意,該法案將在獲得皇室同意後六個月內成為法律。 簡單而言,這個權利賦予澳洲僱員在辦公時間後拒絕查看、閱讀或回覆僱主聯繫的自由,「除非拒絕是不合理的」。 因此,法例的觸發點的是僱員的行為,而不是僱主要求聯繫的決定。 但僱員如何知道什麼時候拒絕是不合理的? 在評估拒絕是否不合理時,必須考慮多種因素。 其中包括:僱主接觸的目的和方法、造成的干擾程度、僱員是否因待命而得到補償、他們的就業性質和責任程度,以及他們的個人情況等等。 新法通過後,如果您對自己的權利有任何疑問,可以隨時與我們聯繫。

加密貨幣最終被確認為香港的財產!

在最近一宗具有里程碑意義的 Re Gatecoin Ltd [2023] HKCFI 914 香港案例中,加密貨幣最終被正式認可為一種財產。 Gatecoin 是自 2015 年起開始營運的一個加密貨幣交易平台,透過該平台向客戶提供服務。透過此平台進行的加密貨幣交易種類超過 45 種。 此外,Gatcoin 也自行從事加密貨幣交易,包括與客戶進行交易。 除平台外,Gatecoin 未以任何其他形式開展業務。Gatecoin於2019年被香港法院清盤,並任命了清盤人。 香港法庭需裁決的一個問題是,加密貨幣在香港是否屬於一種財產。 在決定這個問題時,香港法院首先參閱了《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條,但該條並沒有提供多少線索。 法院最終參考了紐西蘭的一個案例,該紐西蘭的案例裁定加密貨幣是一種無形財產,因為它滿足作為財產的四個基本要素,即(1)可定義,(2)可由第三方識別,(3)能夠由第三方承接;(4) 具有一定程度的持久性與穩定性。 將這四個標準應用於Gatecoin一案,香港法院很容易得出加密貨幣是「財產」的結論。 這項裁決的直接後果是,在管理破產財產時,屬於「財產」的加密貨幣可以被持有並分配給債權人或其受益人(如它們是信託資產)。

有限合夥基金條例

背景 有限合夥基金條例草案將於2020年8月31日生效,從而成為《有限合夥基金條例》(“該條例”)。 該條例的目的是提高香港在資產和財富管理方面的競爭優勢,並使香港的基金結構多樣化,以鼓勵在香港成立基金,以滿足基金業不斷變化的需求。近年來,私募股權基金(包括風險投資(“ VC”)基金)在投資者中越來越受歡迎,並已成為推動資產和財富管理業務增長的主要動力。私募股權行業將繼續發揮關鍵作用,將資本引入企業,特別是大灣區創新和技術領域的初創企業。 目前,基金可以以單位信託或開放式基金公司的形式在香港成立。但是,這些基金結構在公共基金或對沖基金中更受歡迎。同時,以有限合夥制形式建立私募基金(例如私募股權基金)的情況更為普遍。 在香港,大約一個世紀前頒布了《有限合夥企業條例》(第37章)(“LPO”)。它不適合並且不能完全滿足作為相對現代的發明的投資資金的需求。例如,LPO沒有規定允許資本出資和利潤分配方面具有靈活性,也不允許基金具有必要的合同靈活性或提供直接的解散機制的規定。 LPO缺乏這些功能會阻止基金經理使用香港作為私募基金註冊的基礎。 該條例 有限合夥基金(“ LPF”)制度將是一種註冊計劃。根據LPF制度有資格註冊的基金必須由至少兩個合夥人(一個普通合夥人和一個有限合夥人)根據書面協議組成。 LPF的普通合夥人對基金的債務和義務負有無限責任,並且對基金的管理和控制負有最終責任。另一方面,LPF中的有限合夥人本質上是投資者,他們將沒有日常管理權或對LPF所持有基礎資產的控制權,因此,他們的責任通常僅限於他們對基金所作的承諾。但是,他們將有權參加規定的/協定的安全港活動。 有限合夥基金將是一種架構為有限合夥制的基金,用於為投資者管理投資。有限合夥基金不是法人。 要讓基金有資格註冊為有限合夥基金: 基金必須有一位普通合夥人和至少一位有限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必須是在香港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公司註冊處註冊的非香港公司,有限合夥企業(無論是境內還是境外),有限合夥基金或至少18歲的個人; 每個有限合夥人必須是個人,公司,合夥企業,非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實體; 資金必須由書面協議(即有限合夥協議)組成; 基金必須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 基金必須有由普通合夥人任命的投資經理來執行日常投資管理職能。投資經理必須是年滿18歲的香港居民、香港公司或在公司註冊處註冊的非香港公司。符合這些條件的普通合夥人可以任命自己為投資經理; 基金必須由普通合夥人任命一名獨立審計師,以每年對其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基金的普通合夥人必須任命一個人(負責人)執行《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條例》(法律第615章)附表2所規定的反洗錢/反恐融資職能(AMLO),以使有限合夥基金能夠達到金融行動工作組設定的標準。負責人必須是授權機構,持牌法人,會計專業人士或法律專業人士;和 如果普通合夥人由於是另一家有限合夥基金或無法人資格的非香港有限合夥而沒有法人資格,則該有限合夥基金必須有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授權代表來負責管理和控制有限合夥基金。只有以下人員可以成為授權代表: 至少18歲的香港居民; 一家公司; 註冊的非香港公司 註冊申請必須由註冊香港律師事務所或在香港執業的律師代基金提出。申請必須包含以下文件/信息以及指定金額的費用: – LPF的擬定名稱; 建議的普通合夥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和簽名; LPF在香港的註冊辦事處的建議地址; …

四大搶佔香港法律市場所為何事?

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在全球審計及會計行業中的名氣,人所共知,但可能他們欲染指法律服務行業則並非人盡皆知。但事實上,在2018年,普華永道(PWC)及安永(EY)更已積極擴充其法律團隊,而同年亦有報導指出德勤也開設了一所擁有25人的律師事務所。至於畢馬威,最新的報道指出,她已經成立一所名為SF Lawyers的律師事務所,這一律所將會有20位律師,而且與畢馬威澳洲的律所共同營運並且由金杜前合夥人領導。 四大為何要搶佔香港的法律服務市場引起不少揣測,但一般相信與大灣區即將成立有關。不少人認為大灣區有著七千萬的人口,涵蓋香港、澳門及廣東省九個城市,將會是媲美東京及三藩市灣區的另一個科技及經濟樞紐,因此一般相信,四大希望大灣區是另一個珠江三角洲, 因而提早在法律服務市場上搶佔有利的地位,以便為大灣區的創科企業提供全方位的專業服務。

風險基金大額投資eDiscovery初創

凡是有涉及普通法地區民事訴訟程序的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對discovery這一環節都應該不會陌生。姑且把其翻譯成為中文,discovery就是披露的意思,在整個民事訴訟程序來說,就是與訟一方向另一方及法院披露其手上有關案件的一切證據。披露的目的一方面是要使到與訟一方在聆訊前知道另一方擁有的證據,以便準備聆訊;另一方面亦有鼓勵雙方和解的用意,因為若與訟一方知道另一方手頭上的證據充分,就會知難而退而接受庭外和解。 在大型的商業訴訟中這些證據可能達到數十箱之距 。這對法院及訴訟各方均造成諸多不便及壓力 。但最近十年互聯網及電子化大行其道,很多西方先進的法區如美國、加拿大、英國、星加坡、澳洲等等均容許並鼓勵在民事訴訟中以電子化的方式作出這種披露 。因此一些科技公司看準了這個市場的潛力紛紛研製一些協助訴訟各方處理、識別、組織、提交披露文件的軟件。最近,以美國為基地的軟件公司DISCO ,成功從加拿大的風險投資公司引入八千三百萬美元作為開發雲端電子披露平台之用。其實,DISCO公司在A輪及B輪的集資當中已籌得超過十億美元,投資者包括著名的美國科技風險投資公司Sequoia Capital, Sequoia Capital曾經投資名重一時的科技公司包括Apple、 Google、 WhatsApp、 Instagram等等,Sequoia capital的入股可能證明DISCO的雲端電子披露平台大有潛力。

佳源崩塔突顯股權質押披露問題

佳源崩塔 突顯股權質押披露問題 江蘇省內房發展商佳源國際成立於2003,2016年在香港上市,而在股價崩塔前有300多億市值。 但在本年1月17日,佳源的股價一天之內下跌80%,震驚香港股票市場,連港交所行政總裁也表示關注。 市場最先懷疑股價下跌的原因是佳源一批三億五千萬美元的票據到期不能支付,後來佳源發出公告,澄清票據已經全數支付並表示公司財務正常。 但在6日後佳源申請停牌,並發出通告表示其控股股東(即指持有30%或以上股權的股東,而佳源的控股股東則持有佳源約56%)有3%的佳源股份在17日被強制出售,但對於控股股東是否有質押佳源的股權及詳情則語焉不詳,表示稍後接到控股股東通知後再進一步披露。佳源本來想在發出公告後申請復牌,但似乎馬上給聯交所勒令停牌一直至今。 雖然佳源的控股股東是否有質押股權仍有待進一步披露,但事件突顯出香港上市公司大股東披露股權質押的一個長期存在的漏洞。 本來香港的上市規則就訂明,控股股東若把其股權質押以擔保上市公司的債務,則上市公司有責任披露。但問題是質押一定是用以擔保上市公司的債務,若並非擔保上市公司的責任或債務(例如擔保控股股東本身的債務),則上市公司無需披露。 另一條有關強制披露大股東股權質押的法律,是香港的《證券及期貨條例》, 這條例基本上規定凡持有香港上市公司證券的長倉或短倉5%或以上的人士均需披露,但該條例的第323條亦規定若股權是抵押給所謂合資格借款人(這是指銀行、券商、保險公司、金融機構等),則無論是抵押人或承押人,直到股份強制出售前,是無需披露的。但對於第三方不知情的投資者來說,股份強制出售才披露相關信息,亦可能太遲了。 香港的證監會曾經就這一漏洞作出公眾諮詢,但最後以私隱及對銀行交保險公司等可能造成營商不便為理由,不了了之。筆者認為這種理由與投資者的知情權及完善證券市場相比,根本不能成立。筆者希望自佳緣事件後,香港的監管機構能夠吸取教訓,推出新的措施堵塞以上的漏洞,保護香港投資者的利益及證券市場的聲譽。 佳源崩塔 突显股权质押披露问题 江苏省内房发展商佳源国际成立于2003,2016年在香港上市,而在股价崩塔前有300多亿市值。但在本年1月17日,佳源的股价一天之内下跌80%,震惊香港股票市场,连港交所行政总裁也表示关注。 市场最先怀疑股价下跌的原因是佳源一批三亿五千万美元的票据到期不能支付,后来佳源发出公告,澄清票据已经全数支付并表示公司财务正常。 但在6日后佳源申请停牌,并发出通告表示其控股股东(即指持有30%或以上股权的股东,而佳源的控股股东则持有佳源约56%)有3%的佳源股份在17日被强制出售,但对于控股股东是否有质押佳源的股权及详情则语焉不详,表示稍后接到控股股东通知后再进一步披露。佳源本来想在发出公告后申请复牌,但似乎马上给联交所勒令停牌一直至今。 虽然佳源的控股股东是否有质押股权仍有待进一步披露,但事件突显出香港上市公司大股东披露股权质押的一个长期存在的漏洞。 本来香港的上市规则就订明,控股股东若把其股权质押以担保上市公司的债务,则上市公司有责任披露。但问题是质押一定是用以担保上市公司的债务,若并非担保上市公司的责任或债务(例如担保控股股东本身的债务),则上市公司无需披露。 另一条有关强制披露大股东股权质押的法律,是香港的《证券及期货条例》, 这条例基本上规定凡持有香港上市公司证券的长仓或短仓5%或以上的人士均需披露,但该条例的第323条亦规定若股权是抵押给所谓合资格借款人(这是指银行、券商、保险公司、金融机构等),则无论是抵押人或承押人,直到股份强制出售前,是无需披露的。但对于第三方不知情的投资者来说,股份强制出售才披露相关信息,亦可能太迟了。 香港的证监会曾经就这一漏洞作出公众咨询,但最后以私隐及对银行交保险公司等可能造成营商不便为理由,不了了之。笔者认为这种理由与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完善证券市场相比,根本不能成立。笔者希望自佳缘事件后,香港的监管机构能够吸取教训,推出新的措施堵塞以上的漏洞,保护香港投资者的利益及证券市场的声誉。

香港公佈科技人才入境計劃

香港特區政府在5月8日公佈, 為積極配合創科業界在延攬人才方面的需要,推出「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為輸入海外和內地科研人才,實施快速處理安排。申請成功的科技公司/機構,可獲配給輸入人才的配額。計劃以先導形式推行,為期三年。首個運作年度輸入最多1000名科技人才。 計劃會先適用於在香港科技園公司(科技園公司)及數碼港從事生物科技、人工智能、網絡安全、機械人技術、數據分析、金融科技及材料科學的租戶和培育公司。合 資 格 科 技 公 司 / 機 構 須 先 申 請 配 額 , 獲 發 配 額 的 公 司 / 機 構 可 …

唐漢博案 – 中港證監會聯手執法的例子

唐漢博為中國公民但在香港居住。在2016年3月香港證監會就其買賣中國鋁業股票的交易展開調查,在調查過程中, 港證監發現唐漢博和他太太在買賣其他兩間香港上市公司中有可能違反香港的《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收購合併守則》。與此同時,中國證監會也就唐漢博及另一人因買賣一家上海上市公司的股票而涉嫌擾亂市場的行為進行調查。 2016年6月,中國證監會發函給香港證監會請求提供協助。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的請求後,香港證監會向裁判官成功申請搜查令,並在進行搜查時,香港證監會的調查員在唐漢博位於香港的住宅內檢取了手提電腦、手提電話以及相關檔。 在申請搜查令時,香港證監會僅告知裁判官該搜查令旨在調查違反香港法律及監管守則的行為,並未披露中國證監會的調查情況,亦沒有提及中國證監會對唐漢博及所獲材料的關注。但是在執行搜查時,香港證監會的調查員曾試圖讓中國證監會的辦案人員與唐漢博通話, 並向中國證監會的辦案人員及時報告被檢取的材料及在查獲電腦內的資料。 搜查結束後,中國證監會向香港證監會發出了數封請求協助函。香港證監會隨後根據請求將所需求的材料(其中包括搜查所獲材料)交給了中國證監會。2017年3月10日,中國證監會根據早前發出的通知召開了聽證會,當中提及了該搜查及香港證監會在搜查中所檢取的材料。中國證監會最終決定處罰唐漢博及其他涉案人,合共罰款及沒收12億人民幣(見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1703/t20170310_313477.htm;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1703/t20170310_313477.htm) 。 12億人民幣的罰款不可能說不巨大,但奇怪的是唐漢博似乎沒有挑戰中證監的裁決,卻入稟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裁判司向港證監頒發搜查令的合法性。唐漢博的理據是,港證監在申請搜查令時沒有向法院如實披露其目的是協助中證監的調查。唐漢博顯然並不知道,港證監 在收到中證監的要求前已經對其展開調查。港證監的回應是,港證監本身在香港法例下就有權因應境外監管機構的請求而展開調查,亦有權向境外監管機構提供搜查得到的檔,所以根本無需向法院隱瞞。香港高等法院最終接納港證監的辯解,認為港證監根本沒有必要隱瞞。 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6條的規定,香港證監會在適當的情況下有權向香港以外的其他監管機構(例如中國證監會)提供調查協助。香港證監會亦經常據此協助外地的監管機構進行調查。 本案確認,即使香港證監會本來因其調查而獲取材料,香港證監會其後亦可將該等材料轉交給中國證監會。 隨著滬港通和深港通交易量的不斷上升,香港證監會與中國證監會的合作將繼續增加。 在一篇2017年6月發佈的新聞稿中(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jcj/gzdt/201708/t20170821_322442.html ),中國證監會披露了自2014年11月滬港通實施以來,該會已與香港證監會進行了365項跨境執法合作。唐漢博的案件也進一步證實了香港證監會與中國證監會在相互協助調查方面日漸緊密的合作。

港交所就同股不同權公司上市的諮詢

在2014年港交所因阿里巴巴存在同股不同權架構否決其申請上市後,對是否容許同股不同權公司在港上市引起極大爭議。之後,香港特區政府多名財金官員對阿里巴巴最终未能在港上市深表惋惜亦頗有微詞。 在這樣的背景下, 繼去年底港交所就同股不同權概念文件公佈諮詢結果後,在本年2月23日港交所正式就同股不同權的具體條文及方案推出諮詢文件,若具體方案獲得支持,港交所將修訂香港的上市規則,加入新的第8A章容許存在同股不同權架構的公司根據第8A章的規範在香港上市。以目前的形勢看,落實同股不同權公司上市機制是勢在必行,因為港交所要把握、迎接下一浪的中國創新企業在香港上市的機遇,所以很可能港交所在諮詢後作出若干微調,然後在本年中正式落實。 以下是港交所諮詢文件中,就同股不同權公司上市機制具體方案的扼要介紹:  公司性質:申請人必須是創新產業公司。創新產業公司應具備多於一項的下述特點: 能證明公司成功營運有賴其核心業務應用了(1)新科技;(2)創新理念;及╱或(3)新業務模式,亦以此令該公司有別於現有行業競爭者; 研發為公司貢獻一大部分的預期價值,亦是公司的主要業務及佔去大部分開支; 能證明公司成功營運有賴其獨有的業務特點或知識產權;及╱或 相對於有形資產總值,公司的市值╱無形資產總值極高。 2. 公司業務成功:申請人必須能證明其有高增長業務的紀錄,可利用業務活動、用戶、客戶、單位銷售、收益、盈利及╱或市場價值(如適用)等營運數據客觀計量,及證明高增長軌跡預期可持續。 3. 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貢獻:公司價值主要來自或依賴無形的人力資源,每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技能、知識及╱或戰略方針均對推動公司業務增長有重大貢獻。 4. 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角色: 每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必須為個人, 並均積極參與業務營運的行政事務,為業務持續增長作出重大貢獻;及 發行人上市時,每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必須都是其董事。 5. 外界認可:申請人必須已曾得到最少一名資深投資者提供相當數額的第三 方投資(不只是象徵式投資),且至進行首次公開招股時仍未撤回投資。該等投資者於上市時的總投資額最少有50%要保留至首次公開招股後滿六個月。 6. 港交所擬初期將可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申請上市的公司限於上市時預期市值不少於100 億港元的公司。如不同投票權架構申請人上市時的預期市值少於400億港元,港交所亦會要求該申請人在最近一個經審計會計年度錄得不少於10 億港元的收益。這樣的話,只有業務成熟及知名度高、已得到最少一名資深投資者作出重大投資的公司,方合資格申請上市。 7. 上市後,不同投票權發行人不得提高已發行的不同投票權比重,亦不得增發任何不同投票權股份。倘按比例向全體股東發售股份(即供股或公開發售)又或透過以股代息或股份分拆(或類似交易)的方式按比例發行證券,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可按比例認購不同投票權股份維持投票權,前提是其後已發行的不同投票權比例不會高於進行公司行動前的不同投票權比例。 8. 港交所將規定,不同投票權公司中所有受益人,他們合計必須實益擁有申請人首次上市時已發行股本總額至少10%但最多不超過50%的相關經濟利益,以確保公司上市時,所有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整體持有的經濟利益(按價值而言)不致過少,若干程度上劃一其與其他股東的利益。然而,港交所不擬於公司上市後持續施加此規定。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