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在5月8日公佈, 為積極配合創科業界在延攬人才方面的需要,推出「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為輸入海外和內地科研人才,實施快速處理安排。申請成功的科技公司/機構,可獲配給輸入人才的配額。計劃以先導形式推行,為期三年。首個運作年度輸入最多1000名科技人才。
計劃會先適用於在香港科技園公司(科技園公司)及數碼港從事生物科技、人工智能、網絡安全、機械人技術、數據分析、金融科技及材料科學的租戶和培育公司。合 資 格 科 技 公 司 / 機 構 須 先 申 請 配 額 , 獲 發 配 額 的 公 司 / 機 構 可 相 應 地 於 配 額 有 效 期 內 為 合 資 格 科 技 人 才 申 請 工 作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證 。 科 技 公 司 / 機 構 亦 須 符 合 聘 用 本 地 人 才 的 規 定 。申 請 的 科 技 公 司 / 機 構 覓 得 符 合 獲 發 配 額 要 求 的 合 適 人 選 後 , 該 名 人 士 申 領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證 的 所 需 時 間 將 會 縮 短 。 入 境 事 務 處 預 期 在 收 到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後 ,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證 申 請 的 一 般 處 理 時 間 可 縮 短 至 兩 星 期 。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的 科 技 公 司 / 機 構 , 可 透 過 「 科 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 申 請 配 額 –
(a)香 港 科 技 園 公 司 ( 「 科 技 園 公 司 」 ) ( 包 括 香 港 科 學 園 、 創 新 中 心 或 科 技 園 公 司 管 理 的 工 業 邨 ) 或 香 港 數 碼 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租 戶 / 培 育 公 司 / 承 批 人 / 用 戶 ; 以 及
(b)從 事 生 物 科 技 、 人 工 智 能 、 網 絡 安 全 、 機 械 人 技 術 、 數 據 分 析 、 金 融 科 技 或 材 料 科 學 。
經 「 科 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 來 港 的 非 本 地 科 技 人 才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a)由 申 請 的 科 技 公 司 / 機 構 聘 請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工 作 的 全 職 僱 員 ;
(b)主 要 從 事 生 物 科 技 、 人 工 智 能 、 網 絡 安 全 、 機 械 人 技 術 、 數 據 分 析 、 金 融 科 技 或 材 料 科 學 的 研 發 工 作 ;
(c)持 有 具 特 別 認 受 性 的 大 學 所 頒 授 的 科 學 、 科 技 、 工 程 或 數 學 ( 「 STEM 」 ) 學 科 學 位 。 具 特 別 認 受 性 的 大 學 指 「 QS 世 界 大 學 排 名 榜 」 、 「 倫 敦 時 報 高 等 教 育 世 界 大 學 排 名 榜 」 及 「 世 界 大 學 學 術 排 名 ( 又 稱 「 上 海 排 名 」 ) 最 新 公 布 與 STEM 相 關 的 排 行 榜 上 首 100 間 大 學 。 持 有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者 無 需 工 作 經 驗 , 而 持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則 須 具 備 最 少 一 年 在 相 關 科 技 範 疇 的 工 作 經 驗 ; 以 及
(d)其 薪 酬 應 與 本 港 類 似 職 位 現 時 的 市 場 薪 酬 水 平 大 致 相 若 。
不 符 合 上 文 (c) 段 的 學 歷 要 求 , 但 在 特 定 範 疇 上 具 備 良 好 技 術 資 格 、 經 證 明 的 專 業 能 力 及 / 或 有 關 經 驗 和 成 就 的 科 技 人 才 , 若 備 有 文 件 證 明 , 仍 可 基 於 充 分 的 理 據 按 個 別 情 況 予 以 考 慮 。
申 請 的 公 司 / 機 構 在 提 交 配 額 申 請 時 , 須 承 諾 遵 守 聘 用 本 地 僱 員 的 規 定 , 即 每 聘 用 三 名 經 計 劃 來 港 的 非 本 地 科 技 人 才 , 便 須 增 聘 一 名 本 地 全 職 僱 員 ( 僱 傭 合 約 為 期 最 少 一 年 ) 和 兩 名 本 地 實 習 生 ( 為 期 最 少 三 個 月 ) 。 公 司 / 機 構 可 聘 用 更 多 本 地 全 職 僱 員 , 以 代 替 聘 用 本 地 實 習 生 。 全 職 僱 員 最 少 須 持 有 學 士 學 位 , 而 實 習 生 則 可 以 是 本 科 生 、 畢 業 生 或 研 究 生 。
這 些 本 地 僱 員 全 部 均 須 從 事 與 科 技 相 關 的 工 作 。 除 研 發 工 作 外 , 科 技 相 關 工 作 包 括科 技 或 知 識 產 權 律 師 、 技 術 轉 移 專 家 等 職 位 , 但 不 包 括 一 般 支 援 職 位 ( 例 如 : 行 政 文 員 ) 。
「 科技人才入境計劃 」 在 首 個 運 作 年 度 , 會 輸 入 最 多 1 000 位 海 外 / 內 地 科 技 人 才 。計 劃 於2018 年 6 月 開 始 接 受 配 額 申 請 , 正 式 日 期 將 容 後 公 布 。 只 要 仍 有 未 發 出 的 配 額 , 全 年 均 接 受 配 額 申 請 。每 間 申 請的 科 技 公 司 / 機 構 可 獲 發 配 額 以 輸 入 不 多 於 每 年 100 人 。配 額 有 效 期 為 六 個 月 。 於 配 額 有 效 期 內 , 申 請 的 公 司 / 機 構 可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提 交 申 請 , 為 符 合 獲 發 配 額 信 上 所 載 要 求 的 合 資 格 非 本 地 科 技 人 才 , 申 請 工 作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證 來 港 工 作 。
每 個 配 額 申 請 會 基 於 以 下 考 慮 , 因 應 個 別 情 況 予 以 審 批 –
(a)所 物 色 的 科 技 人 才 具 備 的 知 識 或 技 能 是 否 與 申 請 公 司 / 機 構 的 科 技 活 動 互 相 匹 配 ;
(b)有 關 公 司 / 機 構 所 申 請 的 配 額 是 否 具 備 充 分 理 據 ( 基 於 經 營 規 模 、 地 點 及 擴 展 計 劃 等 因 素 ) ;
(c)有 關 公 司 / 機 構 在 聘 用 相 關 範 疇 的 本 地 人 才 方 面 是 否 有 確 實 困 難 ;
(d)所 需 科 技 人 才 的 學 歷 資 格 或 其 他 專 業 知 識 及 薪 酬 福 利 是 否 合 適 ; 以 及
(e)有 關 公 司 / 機 構 在 計 劃 下 過 往 有 否 負 面 紀 錄 ( 例 如 : 未 有 充 分 使 用 獲 發 的 配 額 、 未 有 聘 用 規 定 數 目 的 本 地 僱 員 等 。 )